第六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