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出借、挂靠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