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