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业主需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应当事先与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停车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