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持有关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拒不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