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