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参加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