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将经业主本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