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