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