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