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