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二十条已修改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