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