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