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四条已修改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