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五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