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已修改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