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