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出海船舶进行更新改造或者改变用途、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灭失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五日内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出海作业前向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