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人员申领出海边防证件,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三)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的;

(四)因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理过的;

(五)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

(六)其他不宜出海从事生产作业的。

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