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下列人员申领出海边防证件,公安边防机关不予办理:(一)未满十六周岁的;(二)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三)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的;(四)因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理过的;(五)被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未满六个月的;(六)其他不宜出海从事生产作业的。出海船舶和人员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