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七条有效在海上拣拾到船舶、渔具、养殖物资等物品的,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无法返还的,报告或者上缴公安边防机关。公安边防机关应当及时查明权属,返还权利人;不能查明权属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