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以及临时性警戒区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籍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船舶。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原因消除后立即离开,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