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发生海事、渔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各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扣押他方人员、船舶或者其他财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