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在出海船舶集中停泊的地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船舶治安管理群众组织,配备协管人员,并在当地公安边防机关指导下开展服务与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