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