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十条已修改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设施管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