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对热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百分之十。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房屋供热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