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设施属于供热企业的,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的维修、检定、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