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