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