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供热管理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