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产生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