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未按规定保持畅通,楼梯间及前室的疏散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