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