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未对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并实施检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