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消防人员。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