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消防人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