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全国重点镇和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且相对集中的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