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公共汽车、轨道列车、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专用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并组织应急演练。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