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