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