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消防月期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组织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消防设施性能;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消防演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