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