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屋面和外墙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样送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