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规划部门不予审定通过规划方案,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