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