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九条已修改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