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应当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行。

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障碍。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