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应当保证大型消防车辆通行。农村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在消防车通道设置障碍。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