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火栓或者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并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维护。城市天然水源作为公共消防水源的,应当修建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