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现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