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旗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负责实施本级确定和上级下达的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三)负责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配合和参与在本地区开展的农业科研活动;

(四)参与农业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奖和实用技术的审定;

(五)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交流活动;

(六)通过提供技术、信息、咨询、物资服务,引导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

(七)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