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六条已废止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推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国家事业单位,编制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业务接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农牧业经营管理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任何机关和部门不得擅自撤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人员调配,应当征得上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