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五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牧民技术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兴办的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应当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以旗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中心,苏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群众性科技组织、嘎查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农牧民技术人员为补充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