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旗县以上农业、畜牧业、林业、渔业、水利、农机、气象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计划、财政、税务、金融、工商、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科技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